首页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六章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并在土地估价机构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应当通过实践考核,并进行执业登记。经过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方能在土地估价报告上签字,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可依法从事对土地及其附着物、定着物的相关权利、权益的价格或者价值进行评测、判定、咨询等土地估价活动。 第二十二条 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并进行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应当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二十三条 香港永久性居民、澳门永久性居民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