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2001年) 第三章 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200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九条 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由国土资源部统一部署,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组织,各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土地估价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经认可的有关高等院校、培训机构等具体实施。 第十条 各地、各单位应于每年12月上旬报送下一年度的继续教育计划,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审查汇总,形成全国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年度计划,经国土资源部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后于…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按照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师资力量,做好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 列入全国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年度计划的内容,按规定折算继续教育的具体学时。 第十三条 土地估价师参加了经认可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的,应将接受相应继续教育的有关情况按规定上报,经核准后,折算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具体学时。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