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2001年) 第三章 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条 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2001年) 第十条 第三章 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条 各地、各单位应于每年12月上旬报送下一年度的继续教育计划,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审查汇总,形成全国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年度计划,经国土资源部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后于次年初公布实施。各地、各单位按核准公布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予以具体实施,并将执行情况及时上报。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