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国际通信出入口的管理和运营 第二十条 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国际通信出入口的管理和运营 第二十条 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有关规定同步建设相应的信息安全配套设施,经信息产业部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通运行。在改建、扩建国际通信出入口时,必须保证信息安全配套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