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设置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向用户出租国际通信传输信道专线,并集中建立用户档案;该国际通信传输信道专线只能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用于点对点的通信,并仅供用户内部使用,不得用于经营电信业务。

经营甚小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出租国际通信传输信道专线的,按前款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