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章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出境检验检疫 第十七条 出境的船舶在离境口岸接受检验检疫,办理出境检验检疫手续。 第十八条 出境的船舶,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离境前4小时内向海关申报,办理出境检验检疫手续。已办理手续但出现人员、货物的变化或者因其他特殊情况24小时内不能离境的,须… 第十九条 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必须在装货前申请适载检验,取得检验证书。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装运。 第二十条 办理出境检验检疫手续时,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航海健康申报书》、《总申报单》、《货物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及载货清单等有关资料(入境时已…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船方提交的出境检验检疫资料或者经登轮检验检疫,符合有关规定的,海关签发《交通工具出境卫生检疫证书》,并在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上签注。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