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章 出境检验检疫 第二十条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出境检验检疫 第二十条 办理出境检验检疫手续时,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航海健康申报书》、《总申报单》、《货物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及载货清单等有关资料(入境时已提交且无变动的可免于提供)。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