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出境的船舶,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离境前4小时内向海关申报,办理出境检验检疫手续。已办理手续但出现人员、货物的变化或者因其他特殊情况24小时内不能离境的,须重新办理手续。

船舶在口岸停留时间不足24小时的,经海关同意,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在办理入境手续时,可以同时办理出境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