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空运输价格管理规定(2020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销售代理企业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应当核准的国际航空运价未经民航局核准而实施的;
在核准生效日期前实施国际航空运价;
应当备案的国际航空运价未报民航局备案;
未按照已核准或者已备案的价格水平及适用条件实施国际航空运价;
拒绝提供监督管理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应当核准的国际航空运价未经民航局核准而实施的;
在核准生效日期前实施国际航空运价;
应当备案的国际航空运价未报民航局备案;
未按照已核准或者已备案的价格水平及适用条件实施国际航空运价;
拒绝提供监督管理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