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空运输价格管理规定(2020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销售代理企业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应当核准的国际航空运价未经民航局核准而实施的;

在核准生效日期前实施国际航空运价;

应当备案的国际航空运价未报民航局备案;

未按照已核准或者已备案的价格水平及适用条件实施国际航空运价;

拒绝提供监督管理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