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际航空运输价格管理规定(2020年) 第三章 国际航空运输价格管理规定(202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民航局定期发布、更新国际航空运价适用核准、备案管理的国家目录。 第十六条 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对国际航空运价核准、备案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民航行政机关进行国际航空运价监督管理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第十八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销售代理企业应当接受和配合民航行政机关依法开展的监督管理,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第十九条 民航行政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销售代理企业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记入民航行业严重失信行为信用记录。 第二十二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销售代理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条第四项或者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