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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防科工委及其所属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含国防科工委规章)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服,不能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九条 对国防科工委或其所属部门依法委托的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国防科工委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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