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但国防科工委及其所属部门没有依法办理许可、审批、登记等有关事项的;

对国防科工委及其所属部门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格证、准产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对国防科工委及其所属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决定不服的;

认为国防科工委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