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0年) 第七章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0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