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0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弄虚作假、欺骗行政复议机关,扰乱行政复议工作秩序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国防科工委可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