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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0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的,依照该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弄虚作假、欺骗行政复议机关,扰乱行政复议工作秩序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国防科工委可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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