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0年)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0年) 第二十条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