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0年)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九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0年) 第十九条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