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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六条 国防科工委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国防科工委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国防科工委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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