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0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国防科工委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国防科工委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