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听证规则(2006年) 第二章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听证规则(200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第六条 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 第七条 听证由1名听证主持人、2名听证员组织,也可视具体情况由1名听证主持人组织。 第八条 听证人员应当公正地履行职责,保证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申辩、质证等权利,对听证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九条 当事人认为听证人员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有权申请回避,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行政处罚或者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承办人、当事人、听证会代表、鉴定人、证人、翻译人员等。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收集、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进行质证和申辩。 第十二条 当事人在听证中享有以下权利: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