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听证规则(2006年) 第四章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听证规则(200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依职权的听证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部门应当报委领导批准后组织听证: 第二十八条 承办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30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和申请参加的条件。 第二十九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听证会,也可以推选代表参加听证会。 第三十条 承办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10日前将听证会材料送达听证会代表。 第三十一条 听证会代表应当亲自参加听证,并有权对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内容发表意见和质询,查阅听证纪要。 第三十二条 听证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第三十三条 承办部门应当制作听证会记录,如实记录各方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第三十四条 听证会结束后,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听证会记录制作听证纪要,听证纪要应包括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听证会代表的意见及采纳情况。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