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听证规则(200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听证主持人认为听证过程中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待调查核实的;

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