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听证规则(2006年) 第三章 依申请的听证 第二十四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听证规则(200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依申请的听证 第二十四条 延期听证和中止听证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延期和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