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防专利条例(2004年) 第二章 国防专利的申请、审查和授权 第十七条 国防专利条例(2004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国防专利的申请、审查和授权 第十七条 国防专利申请人对国防专利机构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并作出决定后,通知国防专利申请人。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