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防专利条例(2004年) 第二章 国防专利的申请、审查和授权 第十八条 国防专利条例(2004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国防专利的申请、审查和授权 第十八条 国防专利申请经审查认为没有驳回理由或者驳回后经过复审认为不应当驳回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并委托国防专利机构颁发国防专利证书,同时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版的专利公报上公告该国防专利的申请日、授权日和专利号。国防专利机构应当将该国防专利的有关事项予以登记,并在《国防专利内部通报》上刊登。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