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防专利条例(2004年) 第二章 国防专利的申请、审查和授权 第十九条 国防专利条例(2004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国防专利的申请、审查和授权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国防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可以向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国防专利权无效的请求。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