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防专利条例(2004年) 第二章 国防专利的申请、审查和授权 第十六条 国防专利条例(2004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国防专利的申请、审查和授权 第十六条 国防专利机构设立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负责国防专利的复审和无效宣告工作。 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由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其主任委员由国防专利机构负责人兼任。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