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国际化经营中法律风险防范的指导意见(2013年) (四)
(四) 重视加强国际化经营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体系和队伍建设。要建立由总法律顾问牵头,法律事务机构与业务机构分工协作,法律顾问与业务人员互相配合、共同参与的国际化经营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体系。重视加强境外法律风险防范的人员、经费投入,指导督促具备条件的境外子企业设立法律事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法律顾问。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业务培训,多渠道多岗位锻炼、培养法律专业人才,同时注意吸引经营业务骨干充实到企业内部法律团队,加快造就一支既熟悉国际化经营,又掌握法律专业知识高素质的境外法律人才队伍。要重视利用律师事务所等外部法律资源,合理选聘社会信誉和服务质量良好的国内外专业律师,实现企业内部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的优势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