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国际化经营中法律风险防范的指导意见(2013年) (三)
(三) 加快推动境外业务、境外子企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制度。要按照“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建立健全以经营合同、规章制度和重要决策全面实现法律审核为主要内容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制度,将法律风险防范有效延伸到全部境外业务和境外子企业、分公司、办事机构(简称境外子企业)。要不断完善与国际化经营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将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嵌入到境外上市并购、重大项目承揽、战略投资引进以及公司治理、财务与税收管理、劳动用工、环境保护、知识产权和反商业贿赂等业务流程,实现从项目可研到决策,从谈判签约到运营、终止、退出等国际化经营活动法律风险防范的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