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人口、就业和社会保障重点专项规划(2001年) 3、
3、 建立统一、规范的劳动力市场,完善就业服务体系
统筹规划和调控全国城乡劳动力就业,取消各种限制劳动力合理流动的政策规定,促进劳动力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有序流动。“十五”期间,通过改革户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创新,在东部有条件的省市或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逐步推进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通过建立和完善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深化劳动就业制度改革,取消社会从业人员之间的不同“身份”,消除不合理市场分割现象,尽快统一城市劳动力市场。
建立劳动就业登记制度,进一步改革劳动工资制度。社会成员就业必须登记,确定唯一社会保障号码,建立个人工资帐户和社会保障帐户。逐步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
实现职工劳动报酬和福利的工资化、货币化,改进政府对企业工资管理的调控手段,促进劳动力市场价格机制的形成。
完善和规范劳动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劳动力市场载体建设,建立覆盖全国主要城市的劳动力管理与服务信息网络和劳动力供求状况的信息分析发布制度。努力改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服务,实现职业介绍机构网络化、现代化,提高服务机构人员的专业化水平,促进民营职业介绍机构的健康发展。制定劳动力市场管理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劳动事务代理等就业服务制度和标准,规范劳动者、企业和社会中介组织的市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