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民体质测定标准施行办法(2003年) 第十五条 国民体质测定标准施行办法(2003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标准》施行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