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民体质测定标准施行办法(2003年) 第十四条 国民体质测定标准施行办法(200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对体质有特殊要求的部门和单位可将《标准》作为招生、招工、保险等体质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