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民体质测定标准施行办法(2003年) 第十三条 国民体质测定标准施行办法(200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从事营利性体质测定服务的,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并接受其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