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应当具有合格的考核评价结果,并符合下列条件:

完成年度经营目标。已改制的金融企业,经营目标按照公司治理程序确定;未改制的金融企业,经营目标按照相关规定确定。

绩效评价合格。金融企业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需要进行绩效评价的,其绩效评价类型应当达到中级(CC)以上。

前款规定的考核评价结果,以金融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考核评价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