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应当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

实现税后盈利(含补贴),其中,集团控股类金融企业母公司以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准。

具有较好的风险管控能力,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净资本负债率等风险管控指标满足行业监管规定。政策性金融企业可以参照财政部绩效评价有关规定,对相关指标进行适当调整。

具备相应的财务承受能力,不得因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出现亏损,影响金融企业长远发展。

前款规定的相关财务数据,以金融企业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数据(按照国内会计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