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修改、中止或者终止企业年金方案:
金融企业某一会计年度亏损或者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满足建立企业年金条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修改企业年金方案,适当降低企业缴费标准。
金融企业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亏损或者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未满足建立企业年金条件,应当按照规定中止企业年金方案。
金融企业可以在上列规定的基础上,根据企业年金方案的相关规定,修改、中止或者终止企业年金方案。
金融企业某一会计年度亏损或者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满足建立企业年金条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修改企业年金方案,适当降低企业缴费标准。
金融企业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亏损或者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未满足建立企业年金条件,应当按照规定中止企业年金方案。
金融企业可以在上列规定的基础上,根据企业年金方案的相关规定,修改、中止或者终止企业年金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