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16年) 第四章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1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由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损失、损坏,视情节依纪依规予以警告、降级… 第二十三条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备案的,由备案管辖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警告或者罚款。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