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16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16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由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