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16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16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损失、损坏,视情节依纪依规予以警告、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及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