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16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16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落实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粮食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及奖励、补助的依据。 对保护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不力、严重危害粮食收储供应安全的地区和单位,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