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2016年) 第六章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201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企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激励条件而向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并按照国家关于产权交易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尚未实施公司制改革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实施项目收益分红和岗位分红激励政策。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各地方、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企业依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号)、《财政部… 附件: “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提纲(略,详情请登录财政部网站)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