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2016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企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激励条件而向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并按照国家关于产权交易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