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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文物资源资产管理专项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文物资源资产管理专项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四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其他主管部门、管理收藏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文物资源资产监管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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