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其他主管部门、管理收藏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文物资源资产监管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