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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已归类为固定资产的文物,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文物资源资产管理,依照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国有企业、管理收藏国有文物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管理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的活动,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 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参考样式 2. 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参考样式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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