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第五章 文物资源资产报告 第三十九条 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文物资源资产报告 第三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汇总本地区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并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国有资产报告,由本级人民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同时按照规定程序报送上一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