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第五章 文物资源资产报告 第三十八条 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文物资源资产报告 第三十八条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有资产报告制度规定的程序,审核汇总所属管理收藏单位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