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第五章 文物资源资产报告 第三十七条 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文物资源资产报告 第三十七条 管理收藏单位应当将本单位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纳入本单位财务报告和国有资产年度报告,按照规定的程序报送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