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202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禁止盲目追求政绩损害国家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突破合理资产负债率水平和资产负债结构,导致过度负债;

偏离主责主业,搞无关多元经营;

设立多层企业组织架构规避监管,进行无序扩张;

在企业并购、混合所有制改革中控股不控权或者参股不行权,导致企业失管失控;

在企业合作中搞虚假控股,虚增经营业绩;

进行数据造假,掩饰企业真实状况;

开展融资性贸易或者虚假交易;

通过出租出借国有企业名称、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资质证明文件或者虚假合资等方式开展挂靠经营,拼凑企业规模;

违反合规和廉洁要求拓展境外业务;

其他盲目追求政绩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