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202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禁止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及其出资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及其出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推销金融产品提供帮助;
因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离职或者退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其他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行为。